台灣的姓氏相關團體組織和傳承之宗族家族習慣
——羅柏青寫于2014年十月,北京座談會前夕
台灣本土文化和鄉土關懷
文化乃人之形成,隨時地而改變,人群在社會活動中產生的集體價值之總合,自然而然的有了文化,有物質方面,有精神方面,有制度方面,台灣歷經荷治、鄭治、清治、日治、國府來台,幾百年的統治權變異,基本上移民性質和原住民的融合,就會發展出較具有台灣本土的文化色彩。
由於本土文化的探尋,開始注重全台古蹟和發生於島內之歷史事物,更進一步令鄉土關懷有了新的生命,同時也促進了探尋人的古早文化的需求,已非國府來台後那種強制灌輸的被動接受,而是意願的主動追求。
移民社會,原本就對源頭的神州祖源,孕有一份憶思和懷念,兩岸交流提供了適時的管道,尤其在姓氏和宗教,幾乎已再無阻隔,而這二者,雖都有其淵源和久遠的延續,卻也有歷史腳步的進展不同,有某些差異性。
在姓氏文化和家族習慣,台灣就因海峽分隔和統治權變異,這種變異日治後尤其明顯,形成了不得不然的單有性,以此文作為簡略的介紹。
姓氏相關團體組織
以人的活動為主的姓氏團體,日治時當然無正式立案組織,外來不同民族對被統治地的文化打壓破壞乃必然性,其時全台的廟宇被拆除只留少數較有代表性者,傳統神明信仰也只開放土地公餘皆被禁止,宗族家族剩下只可保留祭祀自家祖先的活動,戶戶並該奉敬日本式神明,且為了治理,建立了台灣的地政資料和戶籍資料,戶籍記載著台灣當時的各式實際生活上的稱謂,目的在其統治權的落實和有效,卻無形中使宗族家族的活動更綿密,姓氏血源系統有了除自行抄寫傳承的家譜外,反而多了一份更詳實和更周全的保存。
國府來台後,有了正式立案的姓氏團體出現,也頒布各式法令來規範,稱之為宗親會,採三級制,冠以姓氏名稱,但仍然多所限制,現今已全盤開放,名稱雖仍稍有規定,卻是靈活便民許多,只要意願組成,大抵皆能如願。
這類以人的社會活動力為主的團體,歸屬為公益性質,依據其組織章程來運作,產生選任和聘任之職員,基本上為義務工作,以年度工作計畫和收支預決算為團體活動的準則,而此預決算觀念,是日本明治維新全盤西化後,刻意移植於台灣,做為行政官廳管理之產物,此和一般商業機能的資產負債損益表有不同的功能,現今也成了主管機關備查人民團體的制式文件。
姓氏宗親團體,因受限於三級制的行政地域,成員就以所屬地的姓氏為會員資格,會內以年齡長幼和職稱來互相稱呼,沒有尊卑輩份,會員男女平權,依章程規定來進行合議制的運作,會員中又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也分正式會員和贊助會員,差別在團體會員派出固定的會員代表來和個人會員共同在會議中討論決議,而贊助會員因名冊地址非所屬行政地域,就只有參與權而無選舉和被選舉權。
以物的價值為主的姓氏團體,從日治時就開始(非立案而是地權的名稱),且是因治理需求而配合台灣既有的習俗,由百姓申辦籌組,並付予類法人的行為責任,由管理人行使此類組織的法定權力,內部成員自行認定,依然有法理上的公同權責。
名稱隨申辦自訂,加上管理人姓名,將物權登記於地政資料,目標以完成治理台灣的地籍總整合,因應習俗,取用名稱就非常複雜,如「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公山」等等,再冠上人名或地名或神名或各式名號,例如就有「公業魏蜀吳」、「公業天上聖母」,羅氏則有「公業羅祝融」、「公業羅仲素」,然並沒有分行政地域,致使同名稱者有之,只在管理人和擁有物權的地籍有分別。
國府來台後,對此類組織有了不同的解釋認定,取消類法人的主導行為,增加成員系統和名冊的要求,但又無專一的法條來規定,採放任和避開態度(此時已進入正式團體組織的型態),因物權牽涉到私權之權益,往後因社會演變,物權價值加速擴大,此類組織走入隱密模式,也問題叢生,直到民國97年方訂立專法的條例來規定,迄今還有非常多的類公業成員,仍然在是否要進行符合法令中,內部爭執不斷。
這類以人的擁有物權為主的團體,歸屬為成員私權性質,分成兩階段,前期依日治的地籍資料為主題,男性和同姓為繼承依據,由戶籍資料來證明權益的取得,不得隨意新設此類組織,也不得無血源和無戶籍登記來隨意願加入,尊重各自的傳承習慣;後期為專法條例實施之後,該進入法人階段,並規定冠上祭祀公業加行政地域加法人,其後才加上名稱,且同行政地域內不得有同名稱,由主管機關來管理監督,同時打破傳統的繼承慣例,自後應男女平權和姓氏平權。
既然有法條,為管理方便,取用已運作純熟的上述人的活動為主的團體為此類法人組織的實務運作標準,兩種,運作模式逐漸的接近中。
姓氏物權團體,為台灣特殊的習慣文化,因受到日治統治權因素,將宗族家族的祠堂和公產,以姓氏傳承的重心—祭祀行為,用可被接受的名稱來完成其治理的目的,現今也依襲此原則,統稱為「祭祀公業」,因成員大都有共同的淵源甚或血源,若能因應得宜,創造出姓氏文化的高峰,亦有可能性。
傳承之宗族家族習慣
宗族乃同宗共姓且共同祭祀的男性血源團體,由族眾和推舉出的族長所組成,有大小宗(台灣稱大小公)之分,目的在祭祀祖先和收宗睦族,小公另稱房派,成員稱派下員,不一定聚居於同處,因自然出生而產生宗族,可發展至無限,也因死亡而消失宗族之身份。
為達成宗族的機能,常用造祠堂(公廳)和修族譜為手段,祠堂來祭祀先祖,以春秋二祭為主,族譜亦稱宗譜、家譜、家乘或世譜,修譜在於糾合宗族,強調共同血親關係,謀求互助互挺的保護功能,如此作為,自然宗族的濟寒救孤,抗外解紛,助學教化,都是該為之舉,形成的團體,擁有祠堂、祠產、公田等資產時,力道興起,和旁族外姓就有爭執,甚而械鬥,造成社會不安,所以,歷朝歷代,都有制壓宗族過於龐大之統治權舉止。
傳統的家為大家族制,含三代甚或五代,以共同生活之親屬團體,日治時建立戶籍制,以戶主為一家,有獨立權能,家族俱服從戶主權,且因繼承而相傳,因台灣之家稱姓不稱氏,日治行政官廳乃為區別男女,在女性之姓下加一「氏」字,國府來台後,修改戶主制為家長,也已失去戶主的絕對權能。
傳統家產的分配,通常於尊父亡後,以鬮分而行,繼承人(台灣有特殊的大孫視同子女)在親屬和族中長輩見證下,於祖宗牌位前焚香奉告,書寫分配物於紙條為籤,再行以筷子夾籤紙而得該繼承人之分配財產,事後據此作成鬮分書來確定之,現今的家產分配,則採配偶和子女均分,若配偶主張,亦可依法取得半數。
特有的祭祀公業,有一說是源自於宋代的祭田,也有說是大清嘉慶道光後方始有公業設立,更有說是日治初期為避免外族統治的殺戮而迎合,學者認為漢族移民所專有,但我就接觸過原住民的公業,這和學者的立論有差別,據臺灣總督府調查,明治時就有公業數二萬多件,財產總值達二億日元,可見類公業在台灣的盛行。
概觀大清初期,台灣未開墾之地廣闊,移民異姓雜處,為墾耕權益,當然會有爭執甚或械鬥,各宗族糾合其同姓之族眾,團結以鞏固自衛能力,為此,該有精神指標,於是以各姓神州遠祖為公業組織之名稱,也為共同的享祀人,捐資輸財,廣置田產,為生活和生存,設立公業,因有出資之實和團結合作的現狀需求,這些成員大多分屬祖源不同歸屬者,為留下出錢出力之證據,於是有各種型式的信物以為憑據,學者稱之為合約字公業。
待開墾已成,移民往生,其繼承人,依傳統鬮分型式來分配財產,有時會再立一籤為祭祀共用,以移民名諱來設立公業,並立此位開基祖為享祀人,因是血源的一脈相傳,公產乃是繼承時鬮分中之一二,學者稱之為鬮分字公業。
祭祀公業為台灣移民因應當時的開創基業之艱辛和務實現象,傳統的男性繼承也就延續迄今,至新法條實施,以後就應依規定而改變了。
台灣另有一團體組織稱之「神明會」,也同類公業之起源,以虛擬之神祇為產權所有人,其繼承有更特殊型態,每一出資者稱代表人,嫡長子繼承,因成員分散於多姓氏,此次就不進一步說明。
臺灣列紳傳的唯二位羅姓者
羅碧玉(桃園廳竹北二堡上南片庄土名南片百七十六番地)
羅碧玉。廣東省嘉應州籍人。未詳移住年代。父祖尚微。傭役于諸家。僅以糊口。碧玉自幼立志。勵弟勤儉力行。戴星力耕于野。踏月而還。風雨辛苦。堅忍不拔。惟以藜藿供膳。而不曾知膏梁之味。如此者多年。遂居積十萬。其富無比。乙未變革時。維持地方有功。明治二十九年擢用新埔第二十二區庄長。初占鄉飲首座。三十四年推薦聯庄保甲局長。德望漸高。在職凡三年。乞休專治家。邑人相見而靡不自警。又是可謂田園英雄也。明治三十六年授佩紳章。年今六十八。
羅金祥(阿緱廳港東中里茄苳腳庄)
羅金祥。茄苳腳庄人。屬廣東籍。舊清朝秀才也。中年學醫。門戶頗盛。明治四十三年十一月拜命茄苳腳區長。精勵勤恪。克守厥職。邑民敬慕。義如父母。資產約一萬圓。仁聲特馨。大正四年十月授佩紳章。年今五十九。
日治戶籍簿上的登錄記載
這些記載在國府來台後幾乎已全部改變,但若牽涉到血源繼承和必要事宜,就該提出日治時的戶籍資料,大部份可以簡單的理解或換算,仍有部份就非深入點不可,有些是日本官廳用語,有些是台灣的當地習慣用語,即使國府改變後,民間風俗習慣,仍然保留該有的基本傳承和應用。
事由記事部份(相關習俗和繼承釐清)
一、養子緣組和養子離緣:緣組即結緣,離緣即終止,繼承權的有效證據。
二、雙祧:這是家族傳衍和祭祀的重點觀念,簡言「承嗣」,和「出嗣」不同,「出嗣斷絕本嗣、承嗣不一定斷絕本嗣」,也可說取得繼承分配權,然祭拜時應呼雙祧之對像,公媽龕背後也應記載,權利與承擔的相對性,可惜現今很多已只講權益不講承擔,新法的祭祀公業條例就明文規定「承擔共同祭祀方能列入派下員」,另有「三祧」,有聽過「六祧」的狀況;還有「各房承嗣」,即倒房(幼亡、未婚亡),由親兄弟所生男子,共同承擔祭祀,如有多位倒房,可能由嫡母主導,各房所生子依長幼分別來承擔祭祀,即每位各房所生子皆有雙父親。
三、立命和接倒房:被繼承人亡後無嗣,由親屬(寡妻、父母、祖父母、戶主、族中長輩、族長)所追立之繼承人,祭祀和財產為目的。
簿頁名稱部份(改變特多)
一、子:男(標明順序),嫡子(正妻之子)、私生子(與不詳男子所生之子)、庶子(戶主和妾所生)、遺腹子(亡時已受胎所生之子)、姦生子(婚姻外所生之子)、連子(再婚與前夫所生之子,即托油瓶)。【現全為男(標明順序)】
二、養子:男性,有養子、過房子(同宗族者,一說不斷本家「即雙祧或承嗣」,一說斷絕本家「即無雙祧」,過房子基本上要「昭穆相當即輩份同」,也有跳世代,以孫輩為過房子者)、螟蛉子(外姓斷絕本家)。【現全為養子
三、女:女性,女(標明順序、姓之下加「氏」)、養女(完婚後可改為婦或媳婦)、庶女(戶主和妾所生)、婢生女(非婚生女)。【現全為女(標明順序)或養女】
四、媳婦:媳婦(子或養子或螟蛉子之妻或妾)、媳婦仔(即童養媳,也可改為養女而出嫁)。【現全為妻】
五、婿:婿(女或養女或媳婦仔之招婿)、招夫(寡婦留夫家迎後夫,入贅夫)、招婿(寡婦為戶主而招贅夫)。【現全為夫】
資料參考:
一、人民團體法(民國98.05.12修正)
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民國97.08.14修正)
三、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民國94.12.08修正)
四、會議規範(民國54.07.20公布施行)
五、祭祀公業條例(民國97.07.01施行)
六、地籍清理條例(民國97.07.01施行)
七、臺灣列紳傳(臺彎總督府、鷹取田一郎執筆、大正五年六月十五日發行)
八、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法務部編印、民國93年5月版、執筆人:戴炎輝、劉紹猷、鄭碧吟、陳瑞堂、孫森焱、段盛豐)
编者注:
该文在2014.10.2,《中华罗氏通谱》北京第二次座谈会,发表。
罗柏青,本会常务编委、副秘书长、台湾“仲素公(宋·罗从彦,字仲素)祭祀公业”干事长,台湾赖罗傅宗亲联谊总会创会秘书长等。
供稿:罗柏青 录入:罗训森 201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