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洪振快侵害名誉案宣判

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洪振快

侵害名誉案宣判

 

2016年06月27日 15:58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洪振快侵害名誉案宣判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狼牙山五壮士”中的两位英雄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 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 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 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告洪振快发表的两篇文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 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 精神价值。因此,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荣誉的加害行为。并且,案涉文章经由互联网传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 历史情感,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生活在中国的一位公民,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件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当具有 一般公民所拥有的认知。对“狼牙山五壮士”及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体悟,尤其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 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更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 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表,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以及所 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对“狼牙山五 壮士”名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被告采用了侵害他人名誉、荣誉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进行所谓“学术研究”,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 抗敌的事实和所表现的大无畏精神,其所主张的言论自由明显不足以抗辩其侵权责任的成立。

依据上述理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训森注:

本会关注此案,是因为“狼牙山五壮士”是本会永远荣誉主席、开国中将罗元发领导过部队的英雄,在《罗元发回忆录》中,有详尽记载。

我们坚决支持法院判决,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声誉!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

录入:罗训森    2016.6.27    于福州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您可以使用这些 HTML 标签和属性: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trike> <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