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情赤子铸法魂——沉痛悼念全国政协原副主席、本会荣誉主席罗豪才

豪情赤子铸法魂

沉痛悼念全国政协原副主席、本会荣誉主席罗豪才

 

2015年07月06日 15:44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罗豪才 豪情赤子铸法魂

从满怀爱国之志的海外赤子到深孚众望的法学专家,从蜚声中外的高等学府到中国司法的最高殿堂,从著名侨领到国家领导人,罗豪才教书育人五十余载,潜心向学,虚怀若谷,参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法治进程,备受敬仰和爱戴。

曾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罗豪才1934年3月出生于新加坡,祖籍福建安溪,法学家,新中国行政法学开拓者之一,行政法平衡理论提出者,中国软法理论倡导者,现为北京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日前,记者在未名湖畔采访他时,老人虽年逾八旬,但依旧坚持锻炼,精神矍铄、思维敏捷。

被“驱逐”的进步青年

罗豪才的人生经历颇具传奇色彩。他的祖父19岁时与乡亲结伴,远走异国他乡,先到缅甸,后移居新加坡。罗豪才的童年时期正值日本占领新加坡,小小年纪,就感受到了生活在殖民地的人民那种被歧视、被压迫的屈辱。

“日本人侵略新加坡的时候,因为我的伯父支持中国抗日,被日本人杀掉了。还有我小学校长,以及邻居的亲戚,好几个熟悉的人都被杀了。所以对日本帝国主义,我心里头是非常痛恨的。”在日军占领新加坡的三年多时间里,罗豪才失去了读书的机会。在当自行车修车学徒期间,他接触了许多进步人士。

日本投降后,罗豪才上过农会举办的夜校。后来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跳级考了中学。受家庭影响,罗豪才在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下读了一些革命书籍并加入了进步组织,所以早在读中学时,他就积极参加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

“二战结束后,英国人来了,我发现他们对待老百姓的很多做法与日本法西斯同样横行霸道,很残暴。我当时有一种强烈的意识,要反对英国殖民主义,因为帝国主义都没有好东西。”

因为罗豪才的言谈恳切生动,说理充分,所以很受欢迎。但新加坡殖民当局对进步活动严加控制。1951年4月14日,他不幸被新加坡殖民当局逮捕,后监禁一年零三个月,那时他只有17岁。

1952年7月,罗豪才由于“出生证”丢失而被无理地驱逐。那个夏天,他和同样被驱逐的一些同学和朋友乘船回国,途经海口最终停靠汕头码头。

那一段青年时期的经历,给罗豪才留下深刻的烙印,这对于整个人生教育很大。这一走就是将近30年,直到1980年,罗豪才才有机会重返新加坡看望母亲和弟弟妹妹。

对罗豪才来说,“驱逐”并不是什么坏事,这反而更坚定了他回归祖国怀抱的决心。回国后,罗豪才先后在广州知用中学、无锡市第一中学读书,成绩优良。

“回国的时候,人家问我要做什么,想念书还是工作?我说我还是要念书。虽然当时相对来说年纪还是比较大的,但因为日本占领新加坡3年零8个月,我没有书念,所以回来的时候,我说我还要念书。”

1956年,罗豪才从无锡一中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在报考大学时,他在志愿表上一溜填写的都是“北京大学”。之所以填“法律系”,罗豪才这样解释到:“当时有一个朋友向我介绍法律的用处,我也感觉到法律很‘厉害’,因为当年就是英国人的法律把我整的够呛,所以我也想了解了解这个法律到底是什么意思?”

海外游子最盼望祖国的强大,少年罗豪才感到了一种责任,他要为祖国的强大付出自己的努力。他要去最好的学校学习,用知识去探求中华民族的自尊,用法律去支撑中华民族的崛起。

据罗豪才回忆,他本科第一年的课程非常有意思,学法理学、法的历史,也学逻辑学。他还清楚地记得,胖胖的逻辑课老师站在讲台上抱着肚子,讲到形式逻辑的时候举例子,“天下雨,地一定会湿,但是并不能反过来说,地湿天一定下雨”,还介绍了“白马非马”等诡辩论问题,生动形象。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北大法律系计划开设东南亚国家法律课程。罗豪才在新加坡曾学过印尼语,于是在1960年被学校留校任法律系助教。从那时起,罗豪才开始了他几十年的“教书匠”生涯。从助教、讲师、教授、副系主任到副校长一路走来,潜心学术,出版了一系列颇具权威的法学教材和专著。直到如今,罗豪才还没有放下他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始终保持着学者的姿态和“教书匠”的职业习惯。

中国特色新法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说明中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法学理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初显繁荣。但说得上反映中国文化、体现中国特色、树立中国形象,并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法学原创理论并不多,而罗豪才首倡并创立的中国行政法的“平衡论”可算是其中之一。

1980年,罗豪才被选派参加于荷兰举行的国际法学协会年会,这使他大开眼界,并深感与国外相比,国内法学研究的落伍和资料的匮乏。因此,他抓住一切时机充实自己。即便是赴新加坡短期探亲期间,他也是几乎天天去图书馆查阅与法律相关的资料。1984年,罗豪才获得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修的机会,他的联系导师便是美国行政法的奠基人盖尔霍恩。一年的时间,罗豪才走访了美国、加拿大二十多个法学院,并带回了大量法学资料,这些资料大大充实了当时北大法律系图书资料室,成为学生们学习的好资料。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家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理念不断增强,相关的行政法学研究亟须跟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并且远远落后于行政法实践。罗豪才便着眼于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作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罗豪才极力倡导在法律院系开设行政法课程,力争在一些院校增设行政法硕士点。他主编的《行政法学》《行政法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等著作影响很大。

20世纪90年代初期,罗豪才在综合分析、借鉴扬弃国内外行政法学理念和流派的基础上,与袁曙宏博士等率先提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这个崭新的命题。平衡论的提出,激发了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广泛探讨,引发了行政法学界迄今为止最为激烈的一次学术争鸣。因观点独树一帜,又契合中国实际,该理论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重视。

“行政法平衡理论也是在实践过程中总结、讨论形成的。当时对行政法基础理论有许多不同看法,我归结为两大观点:一是控权论,二是管理论。我们过去的制度片面强调管理,重点是管老百姓,行政权至上,很明显是不民主的,肯定要改。而控权论主要来源于西方,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他们强调控制国王,控制封建王权。很显然,若实行西方的控权论,我们无论是体制、传统和文化都行不通。在西方早期,如英美普通法系中控权论很突出;在大陆法系国家管理论很突出,如法国的传统是政府权力很大。但是后来发现他们两家都有调整,有相互吸收、相互融合的趋势,这一点对我们也有启发,即不能完全偏向一方。各国法律文化都有值得学习的地方。不管是哪个法系、哪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如果符合我们的国情,属于人类优秀文明成果,那么对我们就是有价值的。要学习外国的长处,立足自身来构建和发展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

罗豪才认为,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力既互相对立又互相依赖。行政法在调节这些关系时应统筹兼顾:既要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保障其行使,又要防止行政权力行使不当而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而要重视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和实现权利救济,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相互连接的各种机制最终使双方权力义务关系实现总体平衡。

对于平衡理论,当时在国内也有人不理解,说这是老好人哲学,有人开玩笑说,罗豪才是老好人,他的这些观点也是老好人。“其实平衡论并不是一味地、无原则地协调。平衡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反合法性、合理性两大原则,实际上,没有原则也无法实现平衡。我们既不能完全延续传统,也不能照搬西方,而是要通过分析,吸取各方的长处,兼顾各方的利益,这从实践上来看也是讲得通的。”

经过多年的发展,行政法平衡理论已经形成中国公法学的一个重要流派,这可以说是迄今为止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基础理论学说方面提出的最为重要的理论之一。作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开创者之一,罗豪才坦言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实践中受到了很大的启示。罗豪才直接参与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法律的立法准备和试拟稿的起草工作,见证了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历程。

“参与立法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更宽广的思维空间,我从中受益匪浅。”在立法调研、论证中罗豪才深刻感悟到平衡的存在和价值,在立法实践方面也开始有意无意贯彻运用平衡理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罗豪才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1986年10月4日,行政立法研究组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成立,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

罗豪才回忆说:“《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那一天,很多人放鞭炮,很多人说这是中国立法史上辉煌的一天。这也说明《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标志着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在中国制度文明史上具有重要地位。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行政纠纷化解制度得以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行政纠纷化解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罗豪才不仅是行政立法的直接参与者,更是一名行政法律实施的践行者。1995年6月,罗豪才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主管行政审判和法官培训等工作,不仅常常要为协调、调查某些案件亲自出马,而且还亲自担任审判长主持审理工作。在执法过程中,罗豪才严格按照“不怕困难、抵抗干扰、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精神办案。有人喜欢他,有人惧怕他,有人称赞他,也有人误解他。对罗豪才这个把全部身心都放在了法律的天平上的人来说,法律永远是至高无上的。许多了解他的人都颇为尊敬的称他为“人民法官”。

致力为公新侨领

作为一名学者,罗豪才一生以学术为业。但他又不只在书斋中做研究,而是积极投身于中国社会伟大变革进程。作为致公党中央主席和全国政协副主席,他为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做出了卓越贡献。他领导下的致公党积极参政议政,为国家决策提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建议,在华人华侨政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深化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以及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推动协商民主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国后,由于阅历丰厚,成熟稳重,又热心公益活动,无论是在中学还是大学,他总是被推为华侨学生的“头儿”。在北大读书的第二年,他成为校学生会和团委会华侨工作组负责人,第三年又成为北京市侨联委员。1986年,在侨界同仁的推举下,罗豪才当选为北京市侨联主席,1988年又当选为中国侨联副主席。1997年11月,在致公党十一届一中全会上,党内同仁一致推举他为这个以“侨”为特色的参政党的主席。作为法律专家,他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过程中,提出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中央领导人,他以个人名义或组织党派同志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解决华侨农林场存在的困难、侨乡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改善侨商投资环境等问题的提案和建议。

罗豪才十分关心海外留学人员生活,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归国创业、为祖国服务。他组织中央调研组走访国家科技部、人事部、教育部等单位,并对北京、上海、苏州南京大连等地的“创业园”进行考察调研。1999年全国政协大会发言《筑巢引凤,精心培育,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健康发展》引起了李瑞环主席的高度重视,并专门作了“数额不大,意义重大,应支持”的批示,科技部和教育部也都作了高度评价。留学人员问题成为致公党参政议政的重点领域和课题,鉴于在这一问题上的贡献和影响力,全国创业园年会特意聘请致公党中央作为其特邀会员。

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2004年罗豪才率全国政协常委视察团赴闽考察,并专门就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扩大两岸经济合作与交流,向十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交视察报告。2006年两会期间,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字样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一五”规划纲要中。2007年,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2009年《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海西建设稳步推进。

多年从事侨务工作的罗豪才,在多次出访、接待过程中,注意到随着一代华侨人的老去,新一代海外华人不断成长。但海外年轻人更多成为“白香蕉”,虽然是华人的外表,但是跟国内联系越来越少,对中华文化不了解、没感情,与“根”的联系少了。罗豪才敏锐地意识到这一问题将成为致公党和我国海外华侨华人工作的一个新的挑战和重大课题。罗豪才提出要关注侨务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指出要更多关注华侨华人在所在国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要加强新华侨华人和华裔新生代的工作。一方面鼓励海外侨胞积极融入所在国主流社会,另一方面要大力开展华文教育,努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使关心侨团事务、关注祖国发展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争取侨心支持,涵养侨力资源。

2006年1月12日,泰国华侨崇圣大学授予罗豪才名誉博士学位,这既是对其在学术领域卓越成就的表彰,更是对其在华人华侨工作及推动中外友好交往方面做出贡献的高度肯定。

软法研究新突破

2005年12月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正式成立。耄耋之年的罗豪才以北大法学院教授身份出任中心名誉主任。作为全国第一个专门研究软法的学术机构,在罗豪才的带领下,软法中心作了大量工作,软法主题开始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

“软法研究的兴起,主要是法学界为了回应正在崛起的公共治理对软硬并重的混合法模式的迫切需要。如何探讨建构一套顺应现代法治发展趋势、切合中国实际、有助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元多样混合法模式’,是当代法学必须直面的一个重大时代主题。我们认为,硬法与软法是现代法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在公域治理法治化中二者具有互补功能,都从属于宪法,且应互相衔接。”

在法学传统上,由于深受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和前苏联法理学的影响,一般将法当作“主权者的命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罗豪才认为,对照确立公共治理模式所需要的混合法结构而言,需要对传统的法概念作修正为: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公共意志的、依靠他律或者自律机制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

“软法实际上就推翻这个定义,当然不是全部推翻,有一部分还是可以用的。当时软法出来以后,社科院法学所有一位同事见到我就开玩笑说我们搞颠覆,把法的概念都颠覆了。我解释说,不是颠覆,而是对法的概念进行补充、修正,不这样做没办法扩展,新的思路难以拓展。我们的主张既不同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也不同于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我们提倡研究软法,倡导一种硬法软法混合治理的整体的法学理念,这在法的认识上是一种突破,在治理模式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创新。”

软法是一种“柔性治理”的概念,更是一种治理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治理依据灵活、治理方式多样等典型特征。不难看出,这种修正,不仅丰富了法的内涵,还拓展了法的外延,应当能够全面回应推行公共治理的现实需要。

“软法是对硬法而言的。硬法就是通常说的法律,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包括一些党的政策文件、社团组织的纲要,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的内部通知和指导性文件等。”

软法没有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靠制度、舆论、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等保障实施。在全国政协、民主党派和最高法院工作的经历,使得罗豪才对中国法治实践有着深刻的个人体会。他认为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软法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不容小觑。

“软法同社会治理是紧密连接在一起的。社会治理应该是硬性治理与柔性治理相结合的。一个社会如果只是靠硬治理,靠警察,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变成警察国家。所以,我们提倡研究软法,是要研究柔性治理,或者是硬性与柔性相结合的混合治理方式。面对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柔性治理有其优势,讲道理,多协商,多做工作,争取事情圆满解决,既不动用国家公权力,减少执法成本,又能有效缓解对立冲突,防止矛盾激化。如果不成功,则可采用其他的方式,软硬兼施,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治理效果的实现。所以这种柔性治理、协商治理对我们国家的社会治理还是很有意义的。有的人讲,软法如果人家不听、执行不下去怎么办,我说我们的主张是软硬兼施啊,并不是一味的软。”

用软法来实现对社会的公共治理,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很多社会矛盾光靠硬法来管理是不行的,必须靠软法,依靠文化的引导、舆论的约束、道德的自我规范,用自律、互律的方式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法治现代化既应该注意建设法治国家,也要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这两者应该结合起来。我们现在比较重视的是法律要规范国家公权力,这点是对的,但是社会公权力也要约束,社会组织也要规范,公民个人更要守法,建设法治社会更需要自律。要重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

自2005年底北大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成立以来,对软法研究的全面关注已近十年。这十年来,取得了很多成果,《软法亦法》中英文版的相继出版更是其中的重头戏。《软法亦法》译为英文出版,是中外法学交流乃至中外学术交流的一个重要成果,这意味着中国不但在吸收和借鉴来自国外的理论和经验,而且也在立足于本国社会实践努力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以反馈并更深地融入世界学术发展进程。

2013年8月,年近八旬的罗豪才获得北京大学最高奖“蔡元培奖”。“蔡元培奖”每五年评选一次,为表彰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并在创建世界一流大学中做出突出业绩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而设立,被视为北大教授的终身成就奖。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如今,满头银发的罗豪才依然活跃在各类学术会议和社会活动场合,著书立说,笔耕不辍,在民主法治建设的大道上继续他的“寻梦”之旅。在他的人生规划上,要做的事还有很多很多。

阅读原文http://www.hualuoshi.com/?p=16607

供稿、录入:罗训森    2018.2.13   于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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