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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變遷中之宗族組織(附:「宗親政治」之初探)

台灣社會變遷中之宗族組織

台灣 羅柏青

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宗族為自然發生之本質社會,為糾合已經分居之各家繼續共同祭祀之團體,採男系血族主義,主在祭祀祖先及收宗睦族,以造祠堂與修族譜來達成宗族意識,為完成宗族機能,組成狹義的近祖鬮分字公業,廣義的遠祖合約字祖公會,另兼有祭祀和公益的丁仔會。

隨著社會脈動和人口自然增長,社政活動力性質的宗親組織逐漸和民政資產力性質的權益組織分離,穿插著祭祀和神明的家廟,宗族形成三大主軸組織,同姓男性依然延續運作的掌控權。

近期男女平權和姓氏平權觀念,意願和抉擇的法制尊重,傳統族長戶長蛻變式微,輩份長幼之傳承推舉演化成依能力聲望的選任,宗族私權按組織章程規定運作,主管機關之監督和管理左右著組織的走向。

以社團、財團、寺廟為運作類型,著眼於聯誼、公益、神格化,祭祀事務和祠堂譜碟僅屬活動之一環,以公業和私法人為運作類型,著眼於權益和祭祀事務,祠堂譜牒屬活動之內環重心,聯誼公益屬活動之外環聯結,宗族組織由於法條訂立,同姓男性之傳承,正在分解和重新調整中,私權的繼承和祭祀的精神,宗族組織轉為煥新及多元化的面向,然而不管何類型組織,宗族最本質的共同祭祀,仍然是應辦之中心事項,但原本應對祭祀最重視之公業和私法人者,卻因權益及主管機關之影響,反造成宗族意識之隔閡,甚至解散離異,而原本祭祀僅屬活動其一的社團、財團、寺廟者,卻在形式祭典中延續著祭祀的精神,所以,於此關鍵時期,若能經得過這一段法制變遷的衝擊,公業和祖公會和丁仔會更名為符合統治權規範之私法人,並依章程規定順利運作,此類型宗族組織,將發揮出無可限量之影響力。

台灣宗族組織歷經大清日治迄今,全台政經文工界台籍精英,大抵皆有其裔孫背景,基於以往法令未明,導至地籍清理困難,這幾年法條規定而產生相關行為,各家宗族派下結合而組成公業協會社團來保障權益,協助各家族延續其宗族精神要旨之私法人申辦作業,期能符合統治權之法制,邁向全新之境界。

為了傳承宗族的核心主旨,為了進化宗族的社會價值,社政宗親組織經數十年的運作已定調為姓氏聯誼力的展現,民政法人組織正奮力於全方位的改變,尚待時間驗明,宗教家廟組織還在借勢中,因此同一宗族組成雙軌或多軌的組織,交叉式運作,成為現今期的考量。

尚有非正式組織之宗族組合,其因地政產權主體而衍生,由於血源繼承規定,依戶籍證明及台灣民事習慣法,以被繼承人亡歿日為基準,按大清日治習慣和國府民法,主張產權歸屬資格之身份,確定出公同共有之宗族系統及人員名冊,因非屬人員意願,實為主管機關解決產權主體的作為,無須申請立案組織,其最大宗是宗族先祖先賢之墓塋,此公同共有之血族繼承者,雖大皆已無關聯或互不相識,又是百家姓組合體,但台灣本土同祖源真實性的不容置疑,有時反成為再興宗族意識之契機。

宗族組織型態被統治權限制,經時空變遷而演化,有時產權權益及實質利害關係而降低睦族觀念,有時微末之宗情推波而成的宗親聯誼卻更擴展宗族機能,最終都圍繞在祭祀之承擔。

繼續共同祭祀乃宗族組織存在之根源,台灣社會變遷中之宗族組織,萬變中不離其旨。

2012福建沙縣羅從彥(仲素公)誕辰940週年紀念活動   羅柏青筆于台北

训森按:

柏青宗彦长期从事台湾宗族社会研究,并身体力行,出任“台湾赖罗傅宗亲联谊总会”的创会秘书长、台湾仲素公(宋·罗从彦,字仲素)祭祀公业干事长。

柏青宗彦在本站介绍有关台湾宗族组织的论文,有助大陆在研究相关问题时,有所借鉴。

海峡两岸同文同种,但在行文上,还是有些区别。阅读时希请留心领会。

附:

「宗親政治」之初探

沈延諭、王業立

【王業立的檔案】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系主任 (2009.08-2013.07)

【研討會論文】

沈延諭、王業立,2006.11.26,<「宗親政治」之初探>,「2006年台灣政治學會年會暨〈再訪民主:理論、制度與經驗〉」學術研討會(由台灣政治學會主辦)。

此文章摘要:

「……在討論宗親(clan)的起源前,就要先探討宗族(lineage)起源,因為宗族組織先存在於宗親組織。

在中國,宗族組織確立於西周時代推行「宗法分封制」(侯瑞琪,1998:11)。

在歐洲,高盧人的clan,德文的sippe和拉丁的pro’es三個字同義,都有血統關係的意思,而歐洲氏族的起源,跟莊園制度有關(韋伯,2004:53)。

台灣的宗族組織,在先民渡海來台之初,發揮了團結族人的效果,但經過日人統治台灣,這種宗族的防衛功能漸失,日人也禁止傳統祭祀公業設立。國民黨政府統治之初實行土地改革,許多宗族喪失共同財,再加上台灣快速工業化與現代化的結果,加速傳統宗族組織崩解,取而代之的是宗親會(侯瑞琪,1998:69)。

在台灣的俗民社會中,家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其次為家族,是家的延伸與擴大,其基於祖先的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各自獨立生活(劉佩怡,2005:22);宗族則是家族的再擴大,與家族的區別在於生活區域的不同或再擴大;而宗親(clan)範圍最大,是一個可能有血緣關係但不一定有共同財產。

宗族和宗親(氏族)的界定,在學術界仍有爭議,學者Maurice Freedman就主張以祖先的共同財來區分宗族和宗親(Freedman, 1966:22),現今大多以祭祀公業與宗祠的建立來判定是否為宗族團體為大部分學界所接受的認定標準(徐正光,2002:19)。

因此,作者認為宗親基本上是基於同姓關係,其中可能有血緣關係的一種團體。而宗親會則是依照這種關係且依照《人民團體法》及其自訂的章程規定組織而成的團體組織。……」

供稿:台灣羅柏青     2014/9/14 星期日 12:08:41

录入:罗训森    20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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